证券代码:300559 证券简称:佳发教育 公告编号:2023-008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深化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确保公司制度与监管法规有效衔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1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2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
规定的担保事项; 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
…… 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交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易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3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
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除外)、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但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与上述交易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虽进
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
司主营业务活动的除外。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
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
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
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
4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
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
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免于适用本条规定。
6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