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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3月7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5-07

 
 
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433 号) 
Chengdu Jiafaantai Technology Co.,Lt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声明: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风险提示 
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不超过1,800万股,不低于本次
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其中,公司预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1,800
万股;公司股东预计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760万股,由持股时间
已满36个月的股东袁斌、凌云与陈大强进行公开发售,具体发
售数量由各股东按照各自可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占比协商确定。承
销费由发行人与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根据各自发行数量按比例
承担,其他发行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3、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归各自所有,公司将不
会获得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7,18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袁斌承诺:“自佳
发安泰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佳发安泰
股份,也不由佳发安泰回购该等股份。另外,袁斌还承诺:“在
上述锁定期满后,于本人担任佳发安泰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佳发安泰离
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佳发安泰股
份。” 
2、公司股东凌云、陈大强、寇勤、成都德员泰投资有限公
司承诺:“自佳发安泰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也
不由佳发安泰回购该等股份。” 
3、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股东凌云承诺:“在本人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总数的25%。
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如本
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佳发
安泰股份。” 
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赵峰、周俊
龙、梁坤、覃勉、郭银海、文晶承诺:“本人在担任佳发安泰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转让
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佳发安泰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如本人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如本
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 
5、股东袁斌、凌云还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
息调整。本人不因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
等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年【】月【】日 
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5 
重大事项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公司提醒投资者需充分了解创业板的投资风险及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应重点
考虑公开发售股份的影响,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部分
的全部内容,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股份限售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5,380 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1,800 万股,发行
后总股本不超过7,180万股。 
1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袁斌承诺:“自佳发安泰在境内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
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也不由佳发安泰回购该等股份。另外,袁斌
还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于本人担任佳发安泰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5% 。如本人自佳发安泰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
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 
2 、公司股东凌云、陈大强、寇勤、成都德员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佳
发安泰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
前本人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也不由佳发安泰回购该等股份。” 
3 、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股东凌云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总数的25% 。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佳发
安泰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 
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赵峰、周俊龙、梁坤、覃勉、
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6 
郭银海、文晶承诺:“本人在担任佳发安泰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
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佳发安泰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所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所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佳发安泰股
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 
5 、股东袁斌、凌云还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本人不
因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出现公司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资
产负债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准,若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
净资产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除独立董事外,
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10个交易日内
启动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2、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3、公司回购股份;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7 
控股股东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增持股份的实施计划方案,公司董事会在收到
方案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控股股东应在董事
会公告增持股份方案后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其他合法
方式完成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
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增持计划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
上市条件。 
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且不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2%。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增持股份
的实施计划方案,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方案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应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等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董事会公告增持股份方案后三个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其他合法方式完成增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
规的条件和要求,增持计划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