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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发安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10-31

股票简称:佳发安泰                            证券代码:300559

     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433号)

              ChengduJiafaantaiTechnologyCo.,Lt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发安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一、股份限售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5,38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总数1,800万股,不安

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后总股本7,180万股。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袁斌承诺:“自佳发安泰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也不由佳发安泰回购该等股份。另外,袁斌还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于本人担任佳发安泰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自佳发安泰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

    2、公司股东凌云、陈大强、寇勤、成都德员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佳发安泰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也不由佳发安泰回购该等股份。”

    3、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股东凌云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

    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赵峰、周俊龙、梁坤、覃勉、郭银海、文晶承诺:“本人在担任佳发安泰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佳发安泰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

    5、德员泰股东范翔龙、郭雯承诺:“自佳发安泰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也不由佳发安泰回购该等股份。另外,范翔龙、郭雯还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于本人在佳发安泰及其子公司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自佳发安泰及其子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

    6、股东袁斌、凌云、德员泰还承诺:“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4月3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本人不因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袁斌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袁斌承诺:“在佳发安泰上市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前作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5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本人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佳发安泰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凌云、陈大强、德员泰承诺

    公司股东凌云、德员泰承诺:“在佳发安泰上市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前作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5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本人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本人/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佳发安泰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公司股东陈大强承诺:“在佳发安泰上市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前作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10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前最近一期末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佳发安泰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准,若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除独立董事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启动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3、公司回购股份;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控股股东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增持股份的实施计划方案,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方案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控股股东应在董事会公告增持股份方案后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其他合法方式完成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增持计划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且不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的2%。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增持股份的实施计划方案,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方案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董事会公告增持股份方案后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其他合法方式完成增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增持计划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在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但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在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的5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的规定,公司及控股股东、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等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由董事会提出,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提出审核意见。

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届时的股价情况及公司流动资金情况,由股东大会审议确定,且:(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2)公司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如第(1)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3)公司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