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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达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09-27

贝达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经过认真讨论和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董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除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符合激励资格外,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
名单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7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6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72.79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起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JIANGNAN CAI        赵骏              汪炜              黄欣琪
                                                      2021 年 9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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