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8 证券简称:贝达药业 公告编号:2021-109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达药业”或“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未发生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辞职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并已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
5、除上述2名激励对象因辞职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外,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6、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并同
意以 2021 年 9 月 27 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466 名激励对象
授予 1,272.79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