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8 证券简称:贝达药业 公告编号:2020-013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2 月 20 日,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
丁列明先生、YINXIANG WANG 先生,以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FENLAI TAN先生经充分协商,共同签署《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变更实际控制人之协议书》(以下简称“《解除协议书》”)。自《解除协议书》签署生效之日起,丁列明先生、
YINXIANG WANG 先生与 FENLAI TAN 先生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同时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由丁列明先生、YINXIANG WANG 先生变更为丁列明先生。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与履行
为保证公司业务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014 年 2 月 14 日,丁列明先生、
YINXIANG WANG 先生与 FENLAI TAN 先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自协议
生效之日至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三方作为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作为董事在公司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截至目前,上述一致行动人在履行《一致行动协议》期间均完全遵守了协议的各项约定,不存在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行为,也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
由 于上 述 《 一 致 行 动 协 议》项下约定的 一致行动期限已届满, 且
YINXIANG WANG 先生和 FENLAI TAN 先生均已自公司离职,不再担任公司任何
职务。丁列明先生、YINXIANG WANG 先生与 FENLAI TAN 先生经协商一致,于
2020 年 2 月 20 日签署了《解除协议书》,各方同意并确认自《解除协议书》签署
生效之日起,终止履行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及其项下约定的权利义务,解除各方间的一致行动关系;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各方在公司决策事宜、股东权利行使等方面,将各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自身意愿独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三、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丁列明先生在公司的直接及间接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控制关系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宁波凯铭投资管理合 丁列明及其配偶、子女共同
1 伙企业(有限合伙) 设立,丁列明担任执行事务 80,064,000 19.97%
合伙人的合伙企业
浙江贝成投资管理合 丁列明持有 65.16%的合伙份
2 伙企业(有限合伙) 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21,963,988 5.48%
的合伙企业
3 丁列明 本人 1,082,184 0.27%
合计 103,110,172 25.72%
丁列明先生直接、间接控制贝达药业合计 25.72%的股份及表决权,系控制公
司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自公司设立之日起,丁列明先生一直担任公司经营管理团队中的核心职务。长期以来,公司在丁列明先生及经营管理团队的带领下实现了经营业绩的持续增长,自主研发与创新能力不断增强,行业知名企业地位逐步巩固,丁列明先生的管理与技术能力已获得公司董事、股东的高度认可,丁列明先生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目前,丁列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对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决策、日常运营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起主导作用,能够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行为。
综上,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丁列明先生、YINXIANG WANG 先生变更为丁列明先生。
四、其他说明
1、丁列明先生、YINXIANG WANG 先生与 FENLAI TAN 先生解除一致行动
关系,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未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也不存在违反各自作出承诺的情形。
2、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五、律师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解除协议书》系丁列明先生、YINXIANG WANG 先生与 FENLAI TAN 先
生的真实意思表示,《解除协议书》的内容及其签署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也未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合法有效。自《解除协议书》签署生效之日起,丁列明先生与YINXIANG WANG 先生的共同控制关系,丁列明先生、YINXIANG WANG 先生与 FENLAI TAN 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2、一致行动关系、共同控制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丁列明先生。
六、备查文件
(一)《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变更实际控制人之协议书》;
(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