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6 证券简称:丝路视觉 公告编号:2020-017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0 年 2 月 14 日至 2020 年 2 月 24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姓名和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2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
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0 年 3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0 年 3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确定的 3 名激励对象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权益总数由
785.50 万股调整为 777.50 万股,首次授予总数由 717.40 万股调整为 709.40 万
股,首次授予人数由 195 人调整为 192 人。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189人调整为186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由447.40万份调整为439.40万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
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认
真核查,认为,本次对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对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内容、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 8 号》、《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备查文件
1、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