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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视觉: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0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4月9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4月8日—2019年4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8日下午15:00至2019年4月9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福年广场B4栋108室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李萌迪先生。

  6、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842,71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8.908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该12人持有及代理了13名股东的股份数),代表股份39,547,78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4.314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5,294,92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594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第1-9项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第10-12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44,841,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4%;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30,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7%;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201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44,841,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4%;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30,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7%;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2018年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44,841,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4%;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30,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7%;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了《2018年利润分配预案》

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30,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7%;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审议通过了《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44,841,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4%;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30,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7%;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4,841,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4%;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30,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7%;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34,61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7%;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30,61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7%;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平回避本议案的表决,按照规定,其所持的股份不计入该议案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4,841,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4%;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30,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7%;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4,841,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4%;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30,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7%;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4,841,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4%;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30,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7%;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4,841,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4%;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30,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7%;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4,841,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4%;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30,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7%;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周蕊律师、叶凯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