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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54 深市 三超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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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新材: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30

三超新材: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54            证券简称:三超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5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超新材”)的全资子公
司江苏三超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三超”)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
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申请解除与株式会社中村超硬(以下简称“中村超硬”)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技术许可合同》等相关全部合同与协议、申请要求中村超硬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以及赔偿其他相关损失与费用。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江苏三超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致远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邹余耀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56 号远洋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被申请人:株式会社中村超硬

    地址:日本大阪府堺市西区鹤田町 27-27

    法定代表人:井上诚

    仲裁机构名称: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机构所在地:新加坡

    (二)本次仲裁案件申请的事实、理由

    2019 年 8 月 28 日,中村超硬与江苏三超签署了《设备买卖合同》、《技术许
可合同》等文件,约定了中村超硬向江苏三超出售 225 台金刚线制造装置及相关附属设备、检测设备等、许可江苏三超及关联方独占使用相关金刚线技术,涉及合同总金额 22 亿日元。

    上述文件签署后,江苏三超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截至目前已支付了 9.9 亿日
元的合同款项,并承受了全球性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但截至 2020年 10 月 31 日,中村超硬使用其技术、设备、指定的材料试生产的产品始终未能通过客户切割试验验证,标的设备无法生产出合格、可售产品,其后中村超硬相关人员全部撤离。

    2020 年 11 月至 2021 年 9 月期间,江苏三超与中村超硬进行了多轮交涉,
要求中村超硬尊重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承担履约义务和违约责任,推动双方通过商业谈判解决争议,但均无果。

    为维护江苏三超的合法权益,江苏三超根据《设备买卖合同》、《技术许可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

    (三)本次仲裁请求

    1、请求判令江苏三超与中村超硬(1)2019 年 8 月 28 日签订的《设备买卖合
同》;(2)2019 年 8 月 28 日签订的《技术许可合同》;(3)2019 年 8 月 28 日签订的
《汇率差额分享补充协议》;(4)2019 年 11 月 8 日签订的《关于<技术许可合同>
的补充协议》;(5)2019 年 12 月 2 日签订的《关于设备买卖合同及技术许可合同
的变更协议书》及(6)2019 年 12 月 21 日签订的《关于设备检验及质量标准相关
事宜的备忘录》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有效解除。

    2、请求判令中村超硬向江苏三超返还江苏三超在主合同项下已经支付的款项共计 9.9 亿日元(合人民币 64,701,931.53 元)。

    3、请求判令中村超硬向江苏三超支付 9.9 亿日元(合人民币 64,701,931.53
元)自申请人实际支付每笔之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返还之日为止所产生的适用的利息,该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LPR)3.85%计算。


    4、请求判令中村超硬向江苏三超支付由于中村超硬违约而使江苏三超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19,766,134.97 元人民币。

    5、请求判令中村超硬向江苏三超支付 19,766,134.97 元人民币直接损失自江
苏三超实际损失产生之日起至中村超硬实际支付之日为止所产生的适用的利息,该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LPR)3.85%计算。

    6、请求判令中村超硬在《设备买卖合同》和《许可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和/或变更协议已经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向江苏三超支付利润损失,暂计至 2021年底为人民币 59,060,371.00 元。

    7、请求判令中村超硬向江苏三超支付法律费用和本次仲裁费用,包括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费用、仲裁员费用、专家费用(如有)、律师费、直接费用以及所有其他任何类型的成本、费用和支出,及仲裁庭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救济。
    (四)本案的最新进展

    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出具的受理文件显示,本仲裁事项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视同受理,案件编号为:ARB358/21/CWB、ARB359/21/CWB。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案件由江苏三超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出申请,且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受理,目前尚未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仲裁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仲裁事项涉及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投项目,公司拟
将采用国产设备替代日本设备,以继续实施募投项目。

    特此公告。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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