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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集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1

万集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52        证券简称:万集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9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7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通知,并于 2022 年6 月 10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会议应到董事 9名,实到董事 9 名,超过全体董事成员的半数。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持续高效运作,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房颜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房颜明先生 2014 年 8 月至 2022 年 6 月任公司监事,离任后三年内被提名为
公司董事。鉴于房颜明先生熟悉公司业务且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具备任职董事的能力及经验,公司董事会提名房颜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房颜明先生离任后未有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详情参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同日刊载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详情参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同日刊载的《独立董
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
杭州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为拓展公司智能 ETC 业务,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与海南山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山小投资”)、海南润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润物投资”)共同出资人民币 2,500 万元,设立“三川在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定名称为准)(以下简称“三川在线”)。其中本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 1,275.00 万元,占三川在线注册资本的 51.00%;山小投资出资人民币 875.00 万元,占三川在线注册资本的35.00%;润物投资出资人民币 350.00 万元,占三川在线注册资本的 14.00%。
  详情参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同日刊载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杭州控股子公司的公告》。

  3、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情参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同日刊载的《关于召开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1 日
附件: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房颜明先生,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数学专业,高级工程师。2003年加入公司,一直从事研发工作,历任研发中心主任、称重产品事业部技术副总监职务,2014年8月至2022年6月任公司监事。现任公司北京研究院副院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房颜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47,490股,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现象;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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