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1 证券简称:古鳌科技 公告编号:2023-127
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会议通知于 2023 年 9 月23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0 月 9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0 月 9 日(星期一)9:15—15:00,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0 月 9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0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 1225 弄 6 号公司会议室。
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侯耀奇先生主持。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
份 85,711,95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789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5,686,0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7825%。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8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75%。
7、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8、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及所审议事项之内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对下列事项进行了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董事并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5,711,5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4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35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41%。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5,711,5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4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35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4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赵逸雯律师和钟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