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0 证券简称:和仁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4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详细情况如下:
原章程内容 拟修订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 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
工。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公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在 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在股权登记日公司正常办公时间结束后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股东名册上已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为享有相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
券作出决议; 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二条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 二条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 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除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除外,不需要经股东大会批准;对关联 外,不需要经股东大会批准;对关联方提供担保除外,依照其他条款执 方提供担保除外,依照其他条款执行),以及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 行);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易;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任何担保;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任何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六)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担保;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七)对公司关联方以及股东、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
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
资事项(不含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 资事项(不含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 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 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 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