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0 证券简称:和仁科技 公告编号:2020-111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原激励对象李峰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介
1、2017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
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 年 12 月 25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 年 1 月 3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 2018 年 1 月 31 日为首次授予的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8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名单进行了核实。
7、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办理了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限
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8 年 1 月 31 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3 月 21
日。
8、经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的权益分派方案
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3,22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600000
(含税)元人民币现金。本次权益分派已经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办理完毕。
9、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
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激励对象胡连升、邵培申(Peishen Shao)离职,同意公司对胡连升、邵培申(Peishen Shao)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3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10、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7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于 2019 年 1 月
3 日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7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19
年 1 月 3 日为 2017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11、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
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原激励对象王进亮、曾川离职,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60,000 股限制性股票。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可解锁的议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满足,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
所涉及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25%的解锁相关事宜。解锁事项已经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办理完毕。
13、经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2018 年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
2018 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权利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75 元(含税)、以资本公
积金每 10 股转增 4 股、不送红股。权益分派方案已经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实
施完毕,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17,306,000 股。
14、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及回购注销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于2019 年6 月 17 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应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对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上述两项事项经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5、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2019 年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
2018 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权利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5 元(含税)、以资本公
积金每 10 股转增 4 股、不送红股。权益分派方案已经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实
施完毕,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64,066,700 股。
16、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方案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情况说明
1、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第九章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 合同”。激励对象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 价格,且不支付同期利息。原激励对象李峰已经不在公司继续任职。公司对其所 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2、回购数量
在公司实施完成2018年以及2019年的权益分派、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 上述激励对象所持的目前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调整为 29,400 股。本次回 购注销李峰所涉及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9,400 股。
3、回购价格
本次回购价格根据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调整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将按照 12.336735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前述限制 性股票。
4、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所需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 变动前 变动增 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减(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 30,339,583 15.97% 30,339,583 15.98%
股
高管锁定股 508,025 0.27% 508,025 0.27%
首发后限售股 25,862,558 13.62% 25,862,558 13.62%
股权激励限售股 3,969,000 2.09% -29,400 3,939,600 2.07%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59,589,675 84.03% 159,589,675 84.04%
三、总股本 189,929,258 100.00% -29,400 189,899,858 100.00%
注:股本的变动情况以公司在结算公司实际办理回购注销的业务的变动情况为准。
四、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不 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权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本次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对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
七、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事宜,已获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