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具体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并; 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激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股票的公司债券;
份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需。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行。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交易方式进行。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二以上的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议决议。公司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外。……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承担的其他义务。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其他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第四十条 …… 第四十一条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 30%的事项;
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的交易;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项; 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关联交易事项;
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
外); (十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
(十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 的财务资助事项;
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十九)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提供的担保;
…… ……
第五十一条 …… 第五十二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证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交有关证明材料。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八条 …… 第五十九条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程序。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董事意见及理由。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