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543 股票简称:朗科智能 公告编号:2021-025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25 号)核准,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380,000,000.00 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人民币(含税)5,830,000.00 元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人民币 374,170,000.00 元。另减除律师费、审计、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人民币(含税)1,685,800.00 元,加上可予抵扣的增值税人民币 425,422.63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72,909,622.63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出具大华验字[2021]000117 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具体项目实施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项目实施主体子公司合肥朗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朗科新能源”)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合肥朗科智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朗科智控”)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通过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近日,公司、合肥朗科新能源、合肥朗科智控(以下统称为“公司及项目子
公司”)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中信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统称为“专户银行”)
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1 年 3 月 19 日,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存放资金
1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755901912910999 8,417
2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73010122002005487 24,000
3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755901912910988 5,00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专户 1 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专户
2 仅用于公司“合肥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专户 3 仅用于
公司“惯性导航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上述规定的
使用用途外,专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项目子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项目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
司及项目子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至少每半
年对公司及项目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宇涛、路明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及项目子公司专
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及项目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中信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公司及项目子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项目子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及项目子公司、专户银行和中信证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朗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朗科智控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发行人: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