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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及监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5

新晨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及监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42        证券简称:新晨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2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及监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康路先生,董事、财务总监余克俭女士,监事方喆先生、监事唐若梅女士,持股 5%以上股东蒋琳华先生,持股 5%以上股东李福华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公司 38,782,750 股的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康路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2,9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不超过 0.971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进行(窗口期不减持);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进行(窗口期不减持)。

    持有公司 168,236 股的董事、财务总监余克俭女士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十五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2,059 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不超过 0.0141%)。

    持有公司 14,802 股的监事方喆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
后三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3,701 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不超过 0.0012%)。

    持有公司 611,675 股的监事唐若梅女士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
日后三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00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不超过 0.0335%)。

    持有公司 16,290,250 股的持股 5%以上股东蒋琳华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8,900,000 股(占公司股
本比例不超过 2.9810%),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进行。

    持有公司 41,635,950 股的持股 5%以上股东李福华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2,9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不超过 0.971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进行。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晨科技”或“公司”)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康路先生,董事、财务总监余克俭女士,监事方喆先生、监事唐若梅女士,持股 5%以上股东蒋琳华先生及持股 5%以上股东李福华先生分别出具的《关于减持新晨科技股份计划的告知函》,因其个人资金需求,拟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的名称:康路、余克俭、方喆、唐若梅、蒋琳华、李福华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康路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38,782,750 股,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 12.9899%;余克俭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168,236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563%;方喆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4,802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50%;唐若梅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611,67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2049%;蒋琳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6,290,25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5.4563%;李福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1,635,95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3.9456%。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

    康路先生、唐若梅女士、蒋琳华先生、李福华先生减持股份来源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含该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后因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余克俭女士减持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含该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后因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股权激励授予且已解除限售的股份。

    方喆先生减持股份来源为公司股权激励授予且已解除限售的股份(含该等股份因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占公司股本的比例:

    康路先生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9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不超过
0.9713%)。

    余克俭女士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2,059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0.0141%)。

    方喆先生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3,701 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不超过
0.0012%)。

    唐若梅女士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0.0335%)。

    蒋琳华先生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8,9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不超过
2.9810%)。

    李福华先生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9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不超过
0.9713%)。

    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或发生股份变动的事项,上述拟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

    (1)康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自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之后的三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自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之后的三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

    (2)余克俭、方喆、唐若梅:自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之后的三个月内进行减持(窗口期不减持)。

    (3)蒋琳华、李福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自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之后的三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自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之后的三个月内。


    5、减持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2%。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承诺的情况

    1、康路先生、李福华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自新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新晨科技股份,也不由新晨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新晨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新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新晨科技股份;本人在新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新晨科技股份;本人在新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后申报离职的,在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新晨科技股份。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为其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在不丧失对公司的控制地位、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并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以及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每次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


    2、余克俭女士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自新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新晨科技股份,也不由新晨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后申报离职的,在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新晨科技股份。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唐若梅女士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自新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新晨科技股份,也不由新晨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4、蒋琳华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自新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新晨科技股份,也不由新晨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在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以及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每次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东康路先生、余克俭女士、唐若梅女士、蒋琳华先生、李福华先生切实履行其承诺事项,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三、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康路先生、余克俭女士、方喆先生、唐若梅女士、蒋琳华先生、李福华先生将根据市场环境、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
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二)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涉及的股东依据公司上市时做出的承诺公告其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康路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新晨科技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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