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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3

新晨科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42        证券简称:新晨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8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星期三)14:30 时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2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康路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数为
72,580,5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913%。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人,代表股份数为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3%。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数为
72,580,4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91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数为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3%。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本次大会,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本次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作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580,4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580,4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联人公司股东/董事长康路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33,797,6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张丽欣律师、仲崇露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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