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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05

新晨科技: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42        证券简称:新晨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1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董事杨汉杰先生,董事、财务总监余克俭女士,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大新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公司545,885股的董事杨汉杰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36,471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不超过 0.0455%)(注:上述百分比计算结果为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下同)。

    持有公司 216,236 股的董事、财务总监余克俭女士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54,059 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不超过 0.0180%)。

    持有公司 240,916 股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大新女士计划在本公告披露
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60,229 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不超过 0.0201%)。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晨科技”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杨汉杰先生,董事、财务总监余克俭女士,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大新女士分别出具的《关于减持新晨科技股份计划的告知函》,因其个人资金需求,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的名称:杨汉杰、余克俭、张大新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杨汉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545,88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819%;余克俭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16,23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721%;张大新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240,916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803%。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含该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后因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股权激励授予且已解除限售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占公司股本的比例:

  杨汉杰先生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36,471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0455%);余克俭女士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54,059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0.0180%);张大新女士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60,229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0.0201%)。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或发生股份变动的事项,上述拟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自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进行减持(窗口期不减持)。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承诺的情况

  杨汉杰先生、余克俭女士、张大新女士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自新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新晨科技股份,也不由新晨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后申报离职的,在申报离职
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新晨科技股份。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东杨汉杰先生、余克俭女士、张大新女士切实履行其承诺事项,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三、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杨汉杰先生、余克俭女士、张大新女士将根据市场环境、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二)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涉及的股东依据公司上市时做出的承诺公告其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杨汉杰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新晨科技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二)股东余克俭女士出具的《关于减持新晨科技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三)股东张大新女士出具的《关于减持新晨科技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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