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542 深市 新晨科技


首页 公告 新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二级筛选:

新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09-19

 股票简称:新晨科技股票代码:300542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rillianceTechnology Co.,Ltd.
(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楼B座8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二零一六年九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9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晨科技”、“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华、康路、张燕生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徐连平、蒋琳华承诺:自新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新晨科技股份,也不由新晨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李亮、唐若梅、张大新、姚国宁、程希庆、耿亚琴、门大卫、杨汉杰、高云燕、梁彦英、张立纯、陈基雄、王国铭、徐志强、李敏、余克俭、张劲松、赵秀成、周湘阳、李小华、方壶天地(有限合伙)、仓源启航(有限合伙)承诺:自新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新晨科技股份,也不由新晨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康路、李福华、张燕生、杨汉杰、李亮、余克俭、张大新承诺: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新晨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新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新晨科技股份;本人在新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新晨科技股份;本人在新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后申报离职的,在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新晨科技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康路、李福华、张燕生、杨汉杰、余克俭、张大新及报告期内曾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徐连平进一步承诺: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7年3月2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二、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华、康路、张燕生承诺:在不丧失对公司的控制地位、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并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以及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每次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徐连平、蒋琳华承诺:本人将在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以及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每次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
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
三、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三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停牌,则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停牌前一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发售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华、康路、张燕生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华、康路、张燕生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停牌,则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停牌前一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李福华、康路、张燕生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督促本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华、康路、张燕生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安信证券承诺:因安信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承诺:如本所律师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能依法律规定或行业审慎惯例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且因前述原因而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事实和损失被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终审裁定、判决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主动履行生效裁决、判决所确定应由本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义务。
六、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执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触发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36个月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触发股价稳定预案。自股价稳定预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于5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告知稳定预案履行义务人。董事会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相关履行义务人将按顺序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如触发股价稳定预案时点至股价稳定预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预案实施后,某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则停止实施本阶段股价稳定预案。
   2、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A、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实际控制人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36个月内增持数量最大限额为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的5%,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B、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发行人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流通股份。36个月内回购资金最大限额为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的10%,回购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由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通过后实施。
    C、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以不低于股价稳定预案启动时上
一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薪酬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公司上市后新当选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履行该项义务。
    3、增持或回购股票的限定条件
    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任何措施都以不影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对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要求为前提。
    4、增持或回购股票的启动时点
    自股价稳定预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3个交易日内告知实际控制人制定增持方案,在完成相关审批、披露程序之后3个交易日内实际控制人启动股票增持措施;如实际控制人按规定增持股份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股价稳定预案条件的或实际控制人无法实施增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