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
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rillianceTechnology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楼B座8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公司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255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
发行股数 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元
每股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9月5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9,015万股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华、康路、张燕生及持股5%以上
的股东徐连平、蒋琳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李亮、唐若梅、张大新、姚国宁、程希庆、
耿亚琴、门大卫、杨汉杰、高云燕、梁彦英、张立纯、陈基
雄、王国铭、徐志强、李敏、余克俭、张劲松、赵秀成、周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湘阳、李小华、方壶天地(有限合伙)、仓源启航(有限合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 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愿锁定的承诺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康路、李福
华、张燕生、杨汉杰、李亮、余克俭、张大新承诺:前述限
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后申报离职的,在申报离职
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康路、李福华、张
燕生、杨汉杰、余克俭、张大新及报告期内曾担任公司董事
的股东徐连平进一步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
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为其本人职务的变更或
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6年7月29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
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
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
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
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
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经营发展面临诸多风险。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
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介机构作出的重要承诺及
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华、康路、张燕生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徐连
平、蒋琳华承诺:自新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新晨科技股份,也不由新晨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李亮、唐若梅、张大新、姚国宁、程希庆、耿亚琴、门大卫、杨
汉杰、高云燕、梁彦英、张立纯、陈基雄、王国铭、徐志强、李敏、余克俭、张劲
松、赵秀成、周湘阳、李小华、方壶天地(有限合伙)、仓源启航(有限合伙)承诺:
自新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所持有的新晨科技股份,也不由新晨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康路、李福华、张燕生、杨汉杰、
李亮、余克俭、张大新承诺: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持有新晨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新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新晨科技股份;本人在新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新晨科技股份;
本人在新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后申报离职的,在申报
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25持有的新晨科技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康路、李福华、张燕生、杨汉杰、余克俭、
张大新及报告期内曾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徐连平进一步承诺: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公司上
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二)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华、康路、张燕生承诺:在不丧失对公司的
控制地位、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并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
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
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以及大宗
交易的方式进行。每次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
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徐连平、蒋琳华承诺:本人将在所持股份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5%,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
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以及大宗交易的方
式进行。每次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
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
(三)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
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三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停牌,则回购价格不低于公
司股票停牌前一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
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
除权、除息调整)。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发售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将
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制
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
本公司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