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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12月8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12-11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rilliance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 2 号院金源时代商务中心 2 号楼 B 座 8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
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公司拟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合计
不超过 2,255 万股,其中:( 1)公司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255 万股;( 2)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1,100 万
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
售股份的数量。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公司股东发售股份的价格与公司发行新股的价格相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9,015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
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华、康路、张燕生承诺: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徐连平、蒋琳华、李亮、唐若梅、张大新、
姚国宁、程希庆、耿亚琴、门大卫、杨汉杰、高云燕、梁彦
英、张立纯、陈基雄、王国铭、徐志强、李敏、余克俭、张
劲松、赵秀成、周湘阳、李小华、方壶天地(有限合伙)、
仓源启航(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康路、李福
华、张燕生、杨汉杰、李亮、余克俭、张大新承诺:前述限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后申报离职的,在申报离职
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康路、李福华、张
燕生、杨汉杰、余克俭、张大新及报告期内曾担任公司董事
的股东徐连平进一步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
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为其本人职务的变更或
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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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
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
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
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
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
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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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经营发展面临诸多风险。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
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介机构作出的重要承诺
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华、康路、 张燕生承诺:自新晨科技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新
晨科技股份,也不由新晨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徐连平、蒋琳华、李亮、唐若梅、张大新、姚国宁、程希庆、耿
亚琴、门大卫、杨汉杰、高云燕、梁彦英、张立纯、陈基雄、王国铭、徐志强、李
敏、余克俭、张劲松、赵秀成、周湘阳、李小华、方壶天地(有限合伙)、仓源启航
(有限合伙)承诺:自新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新晨科技股份, 也不由新晨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康路、李福华、张燕生、杨汉杰、
李亮、余克俭、张大新承诺: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持有新晨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新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新晨科技股份;本人在新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新晨科技股份;
本人在新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后申报离职的,在申报
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新晨科技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康路、李福华、张燕生、杨汉杰、余克俭、
张大新及报告期内曾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徐连平进一步承诺: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首次公开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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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二)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华、康路、 张燕生承诺:在不丧失对公司的
控制地位、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并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
的 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
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以及大宗
交易的方式进行。每次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
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徐连平、蒋琳华承诺:本人将在所持股份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25%,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
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以及大宗交易的方
式进行。每次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
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
(三)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
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三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停牌,则回购价格不低于公
司股票停牌前一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
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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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
除权、除息调整)。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发售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将
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制
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华、康路、张燕生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华、康路、 张燕生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
事实作出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回购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本人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
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停牌,则回购
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停牌前一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
除权、除息调整)。李福华、康路、张燕生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督促本公司依
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华、康路、张燕生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安信证券承诺:因安信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