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41 证券简称:先进数通 公告编号:2021-027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关于修订《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使《公司章程》与 2020 年发布的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相关条款保持一致,同时将公司注册地址修订 为公司注册地房屋产权证地址,公司实际注册地址未发生变动。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一号滨河大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 1 号 4 号楼 6 层,
厦 D 座六层,邮政编码:100089。 邮政编码:100089。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 5%以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
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司负有下列忠实、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保;
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其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营或者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 类业务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七)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
其他忠实义务。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八)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
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九)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
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
审慎选择受托人;
(十)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
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
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二)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勤勉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修订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特此公告!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