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ssence Securities Co.,ltd.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发行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375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发行后总股本 9,500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8月19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价格 人民币【 】元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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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与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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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人发行前股东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胡志军、黄秀珠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不论本人是否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者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本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胡永纪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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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本公司股东蒋晶、陈建祥、孙学民、窦保兰、邹嗣胜、苏华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另外,在本人担任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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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四)本公司股东杨学楼、杨国成承诺: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本公司其他27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即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情形时,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相应的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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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二)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后,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采取以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
2、要求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时间;
3、在上述1、2项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应要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5、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6、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方式。
公司应保证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始终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应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具体的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
公司决定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的,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公司回购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规定。具体回购方案应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