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股份”或“公司”)于 2021年 11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事项。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同益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98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319,762 股,发行价格为 20.5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621,555,121.00 元,扣除
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14,415,043.37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07,140,077.63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到账,并由天职国际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第 42588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调整情况
根据《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修订稿)》,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5,239.8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1 特种工程塑料挤出成型项目 23,990.18 21,471.06
2 特种工程塑料改性及精密注塑项目 20,041.50 16,990.22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3 中高端工程塑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2,730.00 11,482.01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6,000.00 15,296.60
合计 72,761.68 65,239.89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为满足项目开展需要,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募投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募投项目的投资额等具体使用安排。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第42588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07,140,077.63元,少于拟募集资金总额。现公司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
募集资金金额作出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调整前 调整后
拟使用募集资金 拟使用募集资金
1 特种工程塑料挤出成型项目 23,990.18 21,471.06 21,471.06
2 特种工程塑料改性及精密注塑项目 20,041.50 16,990.22 12,464.34
3 中高端工程塑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2,730.00 11,482.01 11,482.01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6,000.00 15,296.60 15,296.60
合计 72,761.68 65,239.89 60,714.01
三、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所履行的程
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鉴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7,140,077.63元,少于拟募集资金总额,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调整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本次调整事项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是根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情况做出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是根据募集资金实际金额和募投项目实施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事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决定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相关事宜,已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海通证券对公司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方 军 张 恒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