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98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319,762股,发行价格为20.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621,555,121.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14,415,043.3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7,140,077.6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1月2日到账,并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第42588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调整后)
1 特种工程塑料挤出成型项目 23,990.18 21,471.06
2 特种工程塑料改性及精密注塑项目 20,041.50 12,464.34
3 中高端工程塑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2,730.00 11,482.01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6,000.00 15,296.60
合计 72,761.68 60,714.01
截至2021年11月22日,募集资金合计使用人民币153,546,531.75元,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454,955,931.71元(未经审计)。
二、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管理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二)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2亿元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产品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一年期内的投资产品。
上述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四)投资决议有效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实施方式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规定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虽然投资产品均将经过严格的评估,但受宏观经济、金融市场等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影响从而产生风险,主要系收益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2、公司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金融市场等情况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低风险、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投资产品,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2、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的损失等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4、公司审计部负责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报告。
5、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运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等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资金正常周
转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充分保障股东利益。
五、相关审核程序及独董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进行现金管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2亿元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进行现金管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产品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一年期内的投资产品,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滚动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进行现金管理。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亿元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时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通过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方 军 张 恒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