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
地点事项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98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319,762股,发行价格为20.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621,555,121.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14,415,043.3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7,140,077.6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1月2日到账,并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第42588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7,140,077.63元,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调整后)
1 特种工程塑料挤出成型项目 23,990.18 21,471.06
2 特种工程塑料改性及精密注塑项目 20,041.50 12,464.34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调整后)
3 中高端工程塑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2,730.00 11,482.01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6,000.00 15,296.60
合计 72,761.68 60,714.01
三、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情况
本次涉及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募投项目为“特种工程塑料挤出成型项目”、“中高端工程塑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除此之外,上述募投项目之募集资金投资额、建设内容等保持不变。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原因
公司原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惠州市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同益尖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地点位于惠州,以租赁厂房的形式实施,租金成本较高,且惠州受限电影响,项目产能受到一定影响。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下游市场需求的增加,现结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规划及各子公司业务定位,公司拟增加“特种工程塑料挤出成型项目”、“中高端工程塑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以更好地实施上述募投项目,完成公司战略目标。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不会改变募投项目的规划初衷和项目定位,通过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技术服务能力、丰富公司的产品线,为客户提供更多的产品及解决方案。
(二)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1、江西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07-29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周郑彬
注册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西区绿源大道中信产业园
主营业务:研发、生产以及销售特种工程塑料板棒材及定制精密加工零部件。
股权结构:惠州市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2、江苏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11-05
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周郑彬
注册地址:东台经济开发区东区二路18号
主营业务:研发、生产以及销售特种工程塑料板棒材及定制精密加工零部件。
股权结构:惠州市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三)拟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1、特种工程塑料挤出成型项目
项目内容 增加前 增加后
惠州市同益高分子材 1、惠州市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实施主体 料科技有限公司 2、江西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江苏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实施地点 广东惠州 广东惠州、江西信丰、江苏东台
拟投入募集资金总 21,471.06 21,471.06
额(万元)
2、中高端工程塑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项目内容 增加前 增加后
实施主体 惠州市同益尖端新材 1、惠州市同益尖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料科技有限公司 2、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地点 广东惠州 广东惠州、深圳
拟投入募集资金总 11,482.01 11,482.01
额(万元)
注:惠州市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同益尖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均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上述募集资金使用方式为公司向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
四、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本次变更是基于内外部因素变化所做出的及时调整,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该事项不涉及原项目投资计划、实施方式及建设内容等情况的改变,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和公司业务发展规划的需要所做出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升募投项目的实施效果,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无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方 军 张 恒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