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聘任的总经理华青翠女士,副总经理陈佐兴先生、华青春先生、吴书勇先生、马远先生、周郑彬先生、董平海先生,董事会秘书李涛女士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上述人员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同时,我们充分了解了上述人员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及身体状况,其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华青翠女士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陈佐兴先生、华青春先生、吴书勇先生、马远先生、周郑彬先生、董平海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李涛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何祚文 罗小华 顾东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