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2021 年 3 月 5 日,发行人收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98 号),同意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同益股份的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同益股份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同益股份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即 2021 年 10 月 26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
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 20.50 元/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原则,确定本次的发行价格为 20.50 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00%。
(二)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30,319,762
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
(三)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20.50 元/股,发行股
数 30,319,762 股,募集资金总额 621,555,121.00 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0 家,锁定期均为 6 个月,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
下:
单位:元/股、股、元
序号 发行对象 产品名称 发行价格 获配数量 获配金额
1 卞耀安 - 20.50 1,463,414 29,999,987.00
2 广东展富资产管理有限 展富风顺二号私募证券 20.50 3,121,951 63,999,995.50
公司 投资基金
3 东台市汇金新特产业投 东台市汇金新特产业投 20.50 4,878,048 99,999,984.00
资基金(有限合伙) 资基金(有限合伙)
东台市国创科技产业投 东台市国创科技产业投
4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20.50 4,878,048 99,999,984.00
伙) 伙)
5 林金涛 - 20.50 926,829 18,999,994.50
6 上海理成资产管理有限 理成风景 1 号投资基金 20.50 878,048 17,999,984.00
公司
7 赣州发展定增贰号投资 赣州发展定增贰号投资 20.50 5,853,658 119,999,989.0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 信丰高新区投资开发有 - 20.50 5,853,658 119,999,989.00
限公司
诺德基金浦江 96 号单 20.50
一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浦江 202 号单 20.50
9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资产管理计划 878,048 17,999,984.00
诺德基金浦江 223 号单 20.50
一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股债平衡 1 号 20.50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0 赣州阳泰投资合伙企业 - 20.50 1,588,060 32,555,230.00
(有限合伙)
合计 - 30,319,762 621,555,121.00
本次发行对象为 10 名,未超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 35 名投资者上限。上述获配对象均在《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名单》(以下简称“《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以及新增的投资者范围内。上述获配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且不存在上述机构和人员通过结构化产品等方式间接参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621,555,121.00 元(大写:陆亿贰仟壹佰伍拾伍万伍仟壹佰贰拾壹元整),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14,415,043.37 元(大写:壹仟肆佰肆拾壹万伍仟零肆拾叁元叁角柒分),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7,140,077.63 元(大写:陆亿零柒佰壹拾肆万零柒拾柒元陆角叁分),拟用于特种工程塑料挤出成型项目、特种工程塑料改性及精密注塑项目、中高端工程塑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不含税)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1 承销保荐费 12,313,827.87
2 会计师费 943,396.23
3 律师费用 986,197.98
4 发行手续费 171,621.29
合计 14,415,043.37
(五)缴款与验资情况
1、确定配售结果之后,发行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获配的 10 名发行对象发出了《缴款通知书》。各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主承销商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2、2021 年 11 月 1 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
(众会字(2021)第 08246 号)。经审验,截至 2021 年 11 月 1 日止,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海通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 10 名认购对象缴付的认购资
金,资金总额人民币 621,555,121.00 元(大写:陆亿贰仟壹佰伍拾伍万伍仟壹佰贰
拾壹元整)。2021 年 11 月 1 日认购资金验资完成后,海通证券在扣除相关费用后
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股款。
3、2021 年 11 月 3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
报告(天职业字[2021]第 42588 号)。经审验,截至 2021 年 11 月 2 日止,同益股
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 30,319,762 股,发行价格为 20.50 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21,555,121.00 元(大写:陆亿贰仟壹佰伍拾伍万伍仟壹佰贰拾壹元整),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14,415,043.37 元(大写:壹仟肆佰肆拾壹万伍仟零肆拾叁元叁角柒分),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7,140,077.63 元(大写:陆亿零柒佰壹拾肆万零柒拾柒元陆角叁分)。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30,319,762.00 元(大写:叁仟零叁拾壹万玖仟柒佰陆拾贰元整),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576,820,315.63 元(大写:伍亿柒仟陆佰捌拾贰万零叁佰壹拾伍元陆角叁分)。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缴款与验资情况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过程
1、2020 年 6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