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本次董事会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本次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本次提名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邵羽南先生、华青翠女士、陈佐兴先生、吴书勇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我们同意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本次董事会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本次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提名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何祚文先生、罗小华先生、顾东林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最近三年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独立董事候选人何祚文先生、罗小华先生、顾东林先生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我们同意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是参考当前行业整体薪酬水平,结合公司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量和专业性制定的。本次调整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积极推动公司内部体系建设和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事项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72 人调
整为 71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 194.02 万股保持不变。
五、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0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0月29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71名激励对象授予194.02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业务开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七、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志 何祚文 罗小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