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现有《公司章程》予以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的股份的,卖出该股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的
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责任。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公司应严格
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 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 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违反前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东的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 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 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
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
的关联交易;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为行使。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一)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议。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大会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的担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7)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大会审议。
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