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公开发行股份数 不超过2,500万股
发行主体 由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发行新股数 不超过2,500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9.19元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0,000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8月17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年8月16日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发行人2016年6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1-6月份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2016年1-6月份的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经天职国际审阅,天职国际已出具审阅报告。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1-3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有明承诺: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发行人法人股东深圳市宏利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吉林省现代农业和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及公司其他23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本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有明、朱民、吴育云、毛金桥、王志群、刘斌、陈长溪、富欣伟承诺:在上述禁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至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股份。
4、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有明、朱民、吴育云、毛金桥、刘斌、陈长溪、富欣伟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由本人按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向发行人支付现金补偿。如未支付,则由发行人扣减应支付给本人的薪酬或应支付给本人的现金分红。本人不因自身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1-1-4
二、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条件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出现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2、稳定股价措施实施主体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回购股票。
4、稳定股价的实施顺序
上市后三年内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将首先由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之后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最后由公司回购股票。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增持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增持标准
1-1-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税后),计划增持股份数量不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相关法律法规。
1)增持条件
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增持。
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开始实施后连续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2)增持标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为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税后)的50%,上述人员的增持顺序为:根据上年度薪酬总额(税后)由高至低依次增持,额满为止。
(3)公司回购
1)回购条件
A.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开始实施后连续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B.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回购实施前生效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条件。
C.公司回购股份需经股东大会特别表决程序通过,控股股东及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前已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1-1-6
2)公司回购标准
A.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B.公司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高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
(4)在上述一轮增持、回购程序均实施后,公司股票价格连续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尚未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则公司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预案规定的增持、回购工作。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出现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严格按照《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2、发行人控股股东李有明承诺: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出现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出现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1-1-7
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上述承诺对公司未来新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从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发行人以回购价格(参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原发行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支付从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作为赔偿,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2、发行人控股股东李有明承诺:若公司未能履行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