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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5月21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5-30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Kuangshun Photosensitivity New-Material Stock Co., LTD. 
(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工业集中区华澄路1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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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公开发行股份数  不超过2,500万股
发行主体
由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如根据询价结果,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
金额超过公司拟募集资金净额的,公司将相应减少新股发行数
量,同时由公司全体符合条件的股东公开发售一定数额的股
份,以确保发行新股数量及发售股份数量之和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公司拟募集资金既包括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所需的资金,也
包括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所需的资金。
发行新股数  不超过2,500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  不超过1,000万股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注意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0,000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
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有明承诺: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除本人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开
发售部分股份(如有)外,自公司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发行人法人股东深圳市宏利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吉林省现代农业和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及公司其他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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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
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本次发行
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有明、朱民、
吴育云、毛金桥、王志群、刘斌、陈长溪、富欣伟承诺:在上
述禁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若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7至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股份。
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有明、朱民、吴育云、
毛金桥、刘斌、陈长溪、富欣伟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6个月。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
低于发行价的,则由本人按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向发
行人支付现金补偿。如未支付,则由发行人扣减应支付给本人
的薪酬或应支付给本人的现金分红。本人不因自身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因其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保荐人、主承销商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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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发行人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
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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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有明承诺: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除本人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按照《关于进一步推
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开发售
部分股份(如有)外,自公司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发行人法人股东深圳市宏利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吉林省现代
农业和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及公司其他23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发
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
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有明、朱民、吴育云、
毛金桥、王志群、刘斌、陈长溪、富欣伟承诺:在上述禁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若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
让直接持有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至12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股份。
4、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有明、朱民、吴育云、毛金桥、
刘斌、陈长溪、富欣伟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由
本人按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向发行人支付现金补偿。如未支付,则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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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扣减应支付给本人的薪酬或应支付给本人的现金分红。本人不因自身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条件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出
现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
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
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2、稳定股价措施实施主体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包含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
票。
4、稳定股价的实施顺序
上市后三年内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将首先由公司回购股票,之后由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最后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
司股票。
(1)公司回购
1)回购条件
A.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回购实施前
生效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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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回购股份需经股东大会特别表决程序通过,控股股东及公司实施股
份回购前已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回购事宜在股东大
会中投赞成票。
2)公司回购标准
A.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B.公司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高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
净额。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1)增持条件
A.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开始实施后连续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
条件。
2)增持标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年度从
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税后),计划增持股份数量不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其他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相关法律法规。
1)增持条件
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开始实施后连续十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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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再次触发稳
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2)增持标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为该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税后)的50%,上述人员的增持顺序为:
根据上年度薪酬总额(税后)由高至低依次增持,额满为止。
(4)在上述一轮回购、增持程序均实施后,公司股票价格连续十个交易日
收盘价尚未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实施完毕之日起3 个月
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则公司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预案规
定的回购、增持工作。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及控股股东关
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从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发行人以回购价
格(参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原发行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
则确定的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支付从首次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