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尚环境”或“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收到公司股东珠海招商银科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招银”)和成都招商局银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招银”)分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特别提示:
1、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2018年10月31日,股东珠海招银持有公司股份5,14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7%;股东成都招银持有公司股份3,424,7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4%。
2、股东珠海招银,出于自身业务经营发展需要,计划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14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7%);股东成都招银,出于自身业务经营发展需要,计划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424,7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4%)。
3、上述股东计划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减
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珠海招银
1、股东名称:珠海招商银科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股东珠海招银持有公司股份5,14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7%。
3、持有股份的具体来源:上述股份来源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
(二)成都招银
1、股东名称:成都招商局银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股东成都招银持有公司股份3,424,7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4%。
3、持有股份的具体来源:上述股份来源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
4、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
5、减持数量和比例:股东珠海招银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14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7%),股东成都招银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424,7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4%)。
若计划减持期间内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6、减持价格区间: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
7、减持时间区间: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应同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其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
三、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股东珠海招银和成都招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就股份限售及减持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减持前提:珠海招银和成都招银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减持价格: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
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减持数量: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珠海招银和成都招银计划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为公司上市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10%至100%。
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珠海招银和成都招银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所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义务。如珠海招银和成都招银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珠海招银、成都招银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2、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珠海招银、成都招银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本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珠海招银、成都招银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构成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3、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珠海招银、成都招银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珠海招银与成都招银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