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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7月3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7-03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Dowel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c.
( 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希望路 55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10 层
声明: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股东公开
发售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万股,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万
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万股。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
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7 月 3 日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
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本次公开发行方案
根据发行人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关于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的议案》
(以下简称“发行方案”),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包括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和发行
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
(一)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和上限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包括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和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 上限为 1,494 万股。 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发行
价格、发行人实际的资金需求、发行费用等综合确定, 上限为 1,494 万股。 发行
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扣除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数
量,上限为 448 万股, 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
配售股份的数量。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归出售股份的公司股东所
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 二)本次预计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情况及其数量确定原则
截至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发行人全体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时间均
超过三十六个月。各股东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时各自公开发售股
份的数量。经预计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向发行人董事会提出申请,并经 201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各股东预计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数量按以下原则
确定(计算得出的各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尾数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根据询价结果和发行方案,预计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各股东按所持本次公开
发行前的公司股份比例公开发售股份。
公司单一股东可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该股东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
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发行前持股总数×预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
( 三)发行费用分摊原则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均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则发行费用由公司全部承担。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包含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则其承销费由
发行人和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按照各自公开发行或发售股份数量占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数量的比例进行分摊;此外,本次发行的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等其他
发行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 四)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对发行人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等产
生的影响
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前,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严建林、栗工分
别直接持有发行人 1,381.5790 万股、 921.0526 万股股份,通过展翔投资间接持
有发行人 498.9035 万股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 2,801.5351 万股股份,占发行
前总股本的 62.54%;自然人吴冬梅持有发行人 998.4649 万股股份,占公司发
行前总股本的 22.29%;除此之外无其他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除严建林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均未持有发行人股份。按照本次
发行方案,在考虑发行人各股东按照上限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下, 发行人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不会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综上所述,发行人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等产生实质性
影响。
( 五)关于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其他事项
1、本次发行方案已经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发行人
2014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 2014 年 4 月 10 日召开
的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发行人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事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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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2、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应当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每股发行价格应当与发行人公开发行
新股的每股发行价格相同。
3、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归出售股份的公司股东
所有。
( 六)中介机构关于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公司公开发售股份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所公开发售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或存在
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不会
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公司股东股份公开发售事项对公司治理
结构及生产经营不产生重大影响。
二、发行人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承诺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格的承

1、本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严建林、栗工夫妇及展翔投资承诺:本人/
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其他股东成都亚商、嘉禾九鼎、 上海融高、 成都易高及吴冬梅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董事长严建林、严建林配偶栗工及其控制的展翔投资承诺:除上
述锁定期外,在严建林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严建林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本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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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公司控股股东严建林、栗工夫妇及其控制的展翔投资同时承诺:所持
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上述发行价
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和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
调整。如其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所有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的股票收入将
归公司所有。如果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收入在减持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交付
公司,则公司将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其将违
规减持公司股票收入交付公司。上述承诺主体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承诺。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三、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包括严建林(直接持股 30.84%)、栗工(直
接持股 20.56%)、 吴冬梅(持股 22.29%)、展翔投资(持股 11.14%)、成都亚
商(持股 6.25%),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分别如下:
1、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严建林、栗工及其控制的展翔投资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控股股东严建林、栗工及其控
制的展翔投资将通过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以确保和实现其对发行人的控股地位。
如果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的情形,下同)届满后,严建林、栗工及其控制
的展翔投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严建林、
栗工及其控制的展翔投资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 1)减持数量:本人/本企业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
本人/本企业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
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
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调整。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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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减持方式:本人/本企业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
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等其他方式依法进行转让。
( 3)减持价格:本人/本企业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进行
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发行价则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 4)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
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2、吴冬梅、成都亚商
( 1)减持数量:本人/本机构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的
情形,下同)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 计划减持所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