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NEW TREND INTERNATIONAL LOGIS-TECH CO., LTD.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宝安广场A座10楼F、G、H)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
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一章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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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2,10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
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不超过2,100 万股,新股发行数量根据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资金需求、发行费用和询价结果确定
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不超过1,462万股
本次公开发行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按照持有可发售股
份的比例公开发售股份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
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的因素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8,4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期: 【】年【】月【】日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健伟及股东邵健锋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陈伟国、华锐丰、新智丰、金美华、深圳巨丰、颜明霞、林宜
第一章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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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陈锦棣、盛桥创源和皖江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
行的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张小麒、梁建平、徐峰、金春保、
吕漫时、仪春燕、张永清、刘成凯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
行的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健伟,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张小
麒、梁建平、徐峰、邵健锋、张永清、刘成凯承诺: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
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
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
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将在上述锁
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邵健伟、张小麒、梁建平、徐峰、
金春保、吕漫时、仪春燕、邵健锋、张永清、刘成凯承诺:除上述锁定期的承
诺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各自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自身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第一章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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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一章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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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健伟及股东邵健锋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陈伟国、华锐丰、新智丰、金美华、深圳巨丰、颜明霞、林宜
生、陈锦棣、盛桥创源和皖江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
行的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张小麒、梁建平、徐峰、金春保、
吕漫时、仪春燕、张永清、刘成凯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
行的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健伟,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张小
麒、梁建平、徐峰、邵健锋、张永清、刘成凯承诺: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
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
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
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将在上述锁
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邵健伟、张小麒、梁建平、徐峰、
金春保、吕漫时、仪春燕、邵健锋、张永清、刘成凯承诺:除上述锁定期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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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各自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自身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利润分配
(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经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
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
2、在公司当年度可分配利润为正值、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
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式中应包含现金分配,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二十。(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可以根据盈利及资金
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指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第一章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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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董事会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盈利、现金流、资金需求的情况就
利润分配方案提出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对预案进行
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若有)意见,相关议案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如董事会决定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方案
不符合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对于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
会议外,还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因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状态发生
第一章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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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股东
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
策的原因。公司应在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布公告详细说明调整的原因。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
案的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