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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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信达专字[2021]第 001 号
致: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博讯”、“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博通思创咨询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事宜,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释 义
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的全称或含义为:
公司/优博讯 指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博通思创/增持人 指 深圳市博通思创咨询有限公司
优博讯控股/控股股东 指 香港优博讯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增持 指 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博通思创增持公司股份事宜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为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 指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注:本专项核查意见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或四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信达是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增持人的如下保证:其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其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四、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此,信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第二节 正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博通思创,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GUO SONG、CHEN
YIHAN、LIU DAN 共同控制的企业,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博通思创为公司控股股东优博讯控股的一致行动人。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博通思创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Q9AG92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GUO SONG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经营项目 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信息
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
成立时间 2016 年 12 月 6 日
营业期限 2016 年 12 月 6 日至 2026 年 11 月 30 日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深 交 所 网 站(http://www.szse.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及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截至本专项核査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下列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博通思创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发布的《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并承诺不减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并经增持人确认,本次增持前,公司控股股东优博讯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博通思创合计持有公司141,087,78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3.67%。其中,优博讯控股持有公司 140,049,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3.35%;博通思创持有公司 1,038,78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32%。
(二)本次增持的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发布的《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并承诺不减持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2)并经增持人确认,增持人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 月 18 日期
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 565,945 股,占公司总股本0.18%。
本次增持后,公司控股股东优博讯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博通思创合计持有公司 141,653,72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3.85%。其中,优博讯控股持有公司140,049,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3.35%;博通思创持有公司 1,604,72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50%。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增持人博通思创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博通思创及其一致行动人优博讯控股合计持有公司141,087,78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3.67%。根据公司发布的公告并经增持人
确认,2021 年 1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 月 18 日期间,增持人博通思创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 565,94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8%,最近12 个月内增持未超过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博通思创已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向
公司发送《深圳市博通思创咨询有限公司增持股份的告知函》,公司于 2020 年1 月 20 日发布了《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并承诺不减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査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结论性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査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就本次增持已履行现阶段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