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如下修订: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人。 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任命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电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
池制造;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 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 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 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经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 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 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 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工程和技 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 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开发;软件销售; 进出口;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软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 件开发;软件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 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 造;充电桩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 研发;环保咨询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 环保咨询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 术咨询;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 询;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 汽车电附件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信息 车电附件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专用 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专用 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 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 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材料技 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材料技术研 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十条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新增条款 第五十五条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总数。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以有偿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依照前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公司不得对征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规定的持股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但不得以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
《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七条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第一百零七条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事项;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议;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其他有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价证券及公司贷款、担保合同等;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及贷款协议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件;
(五)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授予的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其他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高级
事会聘任或解聘。 管理人员若干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此条删除
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新增章节及条款 第八章 企业党的建设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成立公司党委,围绕生产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