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28 证券简称:幸福蓝海 公告编号:2023-026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7月14日上午11:00在南京市栖霞区元化路8号28幢(仙林南大科学园智慧园6号C栋3楼)公司C310会议室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际参加5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艳丽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适应公司现阶段业务经营及未来发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决定进行换届选举,监事会对符合任职资格的监事候选人进行了资格审查。
监事会对如下子议案进行审议并分别表决如下:
(1)提名周艳丽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提名吴婉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提名原署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第五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任期为自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责。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7 月 14 日
简历附件:
周艳丽:女,1972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民建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正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曾在江苏省广播电视新闻研究所、江苏省广播电视厅计财处任职,2002 年 2 月起至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工作,历任影视中心集中核算总账会计、总台(集团)财务资产部财务主管、科长、主任助理、副主任兼广播财务管理分部主任、副主任(主持工作),2017
年 2 月起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财务资产部主任。2016 年 9 月起任公
司监事,2020 年 6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艳丽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适任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吴婉:女,1982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西南政法大
学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2007 年 7 月进入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办公室(法律事务部)工作。2014 年 3 月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法律事务部诉讼服务科副科长。2017 年 3 月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法律事务部诉讼服务科科长。2018 年 2 月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法律事务部主任助理。
吴婉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适任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原署光:男,1983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河海大学
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硕士学历。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2009 年 5 月起先后担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审计部审计专员、审计主管、副科长、科长等职务。2018 年 2 月起担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审计部主任助理。
原署光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适任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