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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将《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做相应调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针对上述变更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之一:
之一: (1)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
(1)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 产;
产; (2)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
(2)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 累计达到30%。
累计达到30%。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列方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式。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依法采取集中竞价或者要约的方式回购。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种类股份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6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
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得超过 5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6个月至第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
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
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保;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情形。 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地点为公司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地点。 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利。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按照中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为出席。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