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28 证券简称:幸福蓝海 公告编号:2021-036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幸福蓝海”或“原告”)因与傅晓阳等十七名被告存在合同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提起了诉讼申请及诉讼财产保全。本案的受理及有关情况
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6 月 6 日、2019 年 7 月 2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42)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3)。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1 年 9 月 1 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 01
民初 1610 号,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傅晓阳、白云蕊、霍尔果斯瑞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志波、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芳秦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北京永安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君丰银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君丰华益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永安新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莱芜中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苏州瑞牛四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富江一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郑州国君源禾小微企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 2017 年 11 月 20 日签
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二、傅晓阳、白云蕊、霍尔果斯瑞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志波、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芳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永安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君丰银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君丰华益新
中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苏州瑞牛四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
11566.54255 万元、435.6623 万元、11457.04515 万元、699.25 万元、3231.125
万元、2029.75 万元、1014.875 万元、507.5 万元、507.5 万元、 507.5 万元、
507.5 万元、507.5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各自应当返还的股权转让款为基数,自
2017 年 12 月 9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
准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深圳市前海德润富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 406 万元及利息(以 406 万元
为基数,自 2017 年 12 月 9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河南国君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幸福蓝海
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 2622. 25 万元及利息(以 2622.25 万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2 月 9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傅晓阳、白云蕊、霍尔果斯瑞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中除自身以外的其他被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841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846800 元,由傅晓阳、白
云蕊、霍尔果斯公司、王志波、中融鼎新公司、芳秦中心、永安公司、君丰银泰、君丰华益、永安中心、中泰基金、瑞牛中心、德润富江公司、国君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
件受理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共计 9 起(详见附
表),涉诉金额合计 2404.85 万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公司无法准确判断该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后续进展情况,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会计准则相关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 01 民初 1610 号。
特此公告。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 日
附表一:尚未披露的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或申请人提起仲裁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编 案号 原告 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 案件进展/判决结果 立案时间 标的
号 (万元)
2021 年 7 月 8 日陕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幸福蓝海影视 双方就电视剧《长征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视节目播映许可使用 判决:1.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1 (2021)陕 01 文化集团股份 陕西广电卫星传媒集团 大会师》的著作权许 费及磁带费、复制费、邮寄费共计 100 万元及 支付原告电视节目播映许可使用费、磁带 2021 年 1 月 100
知民初 283 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可使用合同的纠纷。 费、复制费、邮寄费共计 100 万元及利息,
延期支付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如延期支付加倍利息;2.案件受理费 1.48
万元,由被告负担。
2021 年 6 月 29 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
出一审判决:1.判决确认中传公司结欠影片
江苏幸福蓝海 1.无锡中传企业管理有 1.判决确认中传公司结欠影片分成款 41.15 万 分成款 41.15 万元及延迟支付违约金 5.19
2 (2021)苏 0206 院线有限责任 限公司;2.中传经典(北双方关于影片分成款 元及延迟支付违约金 5.19 万元;2.判令中传经万元,合计 46.34 万元;2.中传经典公司就 2021 年 3 月 56
民初 1723 号 公司 京)影院投资管理有限 合同的纠纷。 典公司就中传公司前述欠款中 10.43 万元承担 中传公司前述欠款中 10.43 万元承担连带
公司 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 2 被告承担。 责任,若延期支付加倍利息;3.案件受理费
减半 0.41 万元,中传公司单独负担 0.32 万
元,中传经典公司连带负担 0.09 万元。
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房屋租赁合同》;2.
(2021)粤 江苏幸福蓝海 广州万汇城置业有限公 双方就《房屋租赁合 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 144.5 万元;
3 0113 民初 9852影院发展有限 司 同》的合同纠纷。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法院已立案,等待法院开庭审理。 2021 年 5 月 245
号 责任公司 所支出的代理费 100 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