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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思软件: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5

博思软件: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25                证券简称:博思软件            公告编号:2021-003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思软件”)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2、2020 年 12 月 1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
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并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12 月 25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审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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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1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1 月 5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 77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98.80 万股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二、调整事项

    鉴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公司取消拟向上述 6 名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20 万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权益数量由 1,300.00 万股调整为 1,298.80 万股,激励对象人数由776 人调整为 770 人。

    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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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系基于股东大会的授权,且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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