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
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
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Global Safety Technology Co., Ltd.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科实大厦C座11A、11B、11C)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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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
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
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数量:
不超过2,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25%
预计公开发行新股的
数量:
不超过2,000万股
预计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的数量和上限:
不超过1,200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
所有,所得资金归出售股份的股东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8,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清控创投承诺:“自辰安科技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辰安
科技的股份,也不由辰安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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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
动延长六个月。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未来五年内,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在上述
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
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但并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本公司控股地位。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本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每十二
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
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在本公司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公司
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股东同方股份承诺:“自辰安科技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辰安科技
的股份,也不由辰安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
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
动延长六个月。
未来五年内,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可根据需要
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
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本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每
十二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以
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在本公司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
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股东轩辕集团、辰源世纪、上海瑞为承诺:“自辰安科技的股票在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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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辰安科技的股份,也不由辰安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若本公司研究决定减持股份,本公司将以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和减持数量
如下:(1)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持股数量的50%,第二年减持数量
不超过持股数量的100%;(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每股净资产(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本公司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
人公告减持意向。
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法人股东武汉光谷、中咨顺景和合伙企业股东安徽昆冈承诺:“自辰安科
技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辰安科技的股份,也不由辰安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袁宏永之配偶李甄荣、董事范维澄之配偶肖贤琦、执行
副总裁苏国锋之配偶武晓燕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与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相关规定,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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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
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保证不会因本人配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
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副董事长杨云松、副总裁兼核心技术人员陈涛、孙占辉、梁光华承诺:“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
的相关规定,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
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
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
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自然人股东岳建明、申世飞、刘奕、陈涛*
1、疏学明、杨锐、薛兴义和
1公司自然人股东有两人同名,均为“陈涛”,其中一人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为示区别,下文均以“陈
涛*”指代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陈涛同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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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海鹏承诺:“自辰安科技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辰安科技的股份,也不
由辰安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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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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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本公司2013年5月17日召开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
完成前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其所持股份比例
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2014年2月2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2014
年3月17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上市后生效的〈公
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公司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 利润分配形式: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
分配,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若公司快速成长,
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进行现金股利分
配之余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提出实施股票
股利分配预案。
(三) 利润分配的具体比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四) 利润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