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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16 深市 久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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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之洋: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2

久之洋: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16              证券简称:久之洋            公告编号:2023-035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9 月 12 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9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明泽街 9 号。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邵哲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22,574,89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8.09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4,85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8.25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7,724,89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847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70,93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9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70,93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50%。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556,2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8%;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3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1188%;反对 1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8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570,2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2%;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3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090%;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9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指派倪佳律师、刘欣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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