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5 证券简称:三德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6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2、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7.75元/股(含)。按照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3,380,28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64%。按照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1,690,14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8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比例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3、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4、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若上述主体在未来拟实施增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在有效期授出或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存在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长期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构建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员工个人的利益紧密结合,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方式和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 17.75 元/股,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根据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及公司资金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员工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披露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则未使用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公司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定程序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3、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当前总股本的比例: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按照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3,380,28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64%。按照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1,690,14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 0.82%;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总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依法作出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集合竞价;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回购价格上限17.75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3,380,28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64%。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予以锁定,预计回购股份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21,961,532 10.67% 25,341,812 12.32%
无限售条件股份 183,792,968 89.33% 180,412,688 87.68%
总股本 205,754,500 100.00% 205,754,500 100.00%
2、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的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3,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7.75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690,14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82%。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予以锁定,预计回购股份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21,961,532 10.67% 23,651,672 11.50%
无限售条件股份 183,792,968 89.33% 182,102,828 88.50%
总股本 205,754,500 100.00% 205,754,500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比例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113,076.34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72,719.15 万元,流动资产 85,980.95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34.45%。若本次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 6,000 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按2023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测算,回购金额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
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31%、8.25%、6.98%。
根据目前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结合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管理层认为:公司本次回购部分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研发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构建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员工个人的利益紧密结合,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经自查,公司董事会作出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若上述主体在未来有增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回购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