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5 证券简称:三德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8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朱先德先生、陈开和先生、胡鹏飞先生、朱青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叶代启先生、仇健女士、何红渠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对上述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审查通过,现任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人数未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董事候选人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任期自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公司对第三届董事会全体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6 日
附:
一、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朱先德先生,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国防科技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84年至1993年,就职于电子工业部韶光电工厂;1993年,创建长沙三德科技开发公司;1993年至1998年任长沙三德科技开发公司(后更名为长沙三德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长沙三德”)经理;1998年至2004年,任长沙三德执行董事、总经理;2004年,创建湖南三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德有限”);2004年至2012年,任三德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任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德科技”)董事长、总经理;2013年7月至今任三德科技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先德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623,400 股,直接持股
比例为 0.30%;通过湖南三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62,156,070股,间接持股比例为 30.19%,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先德先生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朱先富先生系兄弟关系;朱先德先生与公司副总经理朱青先生系父子关系。除此之外,朱先德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胡鹏飞先生,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南大
学冶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1989 年至 1998 年,任职于长沙有色冶金设计院;1999 年至 2005 年,历任湖南莱孚铝业公司副总经理、湖南科力远高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湖南科力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 年
至 2012 年,任三德有限副总经理;2012 年 12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三德科技董
事、副总经理;2013 年 8 月至今,任三德科技董事、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胡鹏飞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600,000 股,直接持股
比例为 0.29%。胡鹏飞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陈开和先生,195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贵州无
线电工业学校计算机硬件专业,中专学历,工程师。1981 年至 1993 年,任职于电子工业部韶光电工厂微机分厂;1993 年至 1998 年,任长沙三德副总经理;1998年至 2004 年,任长沙三德副总经理;2004 年至今,历任长沙三德执行董事、总经理;2012 年 12 月至今,任三德科技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开和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14,760,000 股,直接持
股比例为 7.17%。陈开和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朱青先生,198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
2011 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电子工程专业,2012 年毕业于美国达特茅斯学院工程管理专业,获工程管理硕士学位。2012 年 4 月获得精益六西格玛绿带认
证。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三德科技研究所所长助理;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三德科技产品经理;2015 年 8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三德科技
产品总监;2015 年 11 月至今,任三德科技副总经理、产品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青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500,000 股,直接持股比
例为 0.24%。朱青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先德先生之子。除此之外朱青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叶代启先生,196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教授、博士生
导师。历任华南理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等;2014年至今任华南理工大学环境与能源学院院长、学院学术与学位委员会主席及大气环境与污染控制学术团队负责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叶代启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仇健女士,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厦门大学
会计专业,会计学博士,注册会计师。2003 年 9 月至 2007 年 6 月,任厦门市港
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路桥建材有限公司副书记兼财务总监。2007 年 7 月至2013 年 11 月,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内核部财务审核员、主
审员。2013 年 1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运营管理
部负责人、风控岗。2015 年至今,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董事,研究拓展部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仇健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何红渠先生,1964 年 8 月出生,管理学博士,中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
研究生导师。1991 年 9 月至今,历任中南大学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公司战略、公司财务与会计。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50 余篇,出版教材专著 5 部,主持科研项目 20 余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成果奖
励 4 项。现兼任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芭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何红渠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