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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讯达: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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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披露信息的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真实、完整、准确性,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从而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指“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符合条件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公司公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送达相关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如有,下同)的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七)收购人;


    (八)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九)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
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六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
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十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以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
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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