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3 证券简称:恒实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0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合作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实科技”或“公司”) 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苏晋于 2022 年 5 月 6 日与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智城”)与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资管”)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钱苏晋拟将其持有的已经质押给安信资管的上市公司 9,690,000 股股份转让给深智城,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9%,《股份转让协议》将于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并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后生效。
2022 年 5 月 6 日,深智城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苏晋、张小红签
署了《合作协议》,对本次交易中的相关特殊投资条款进行了约定,《合作协议》的生效条件与《股份转让协议》相同。
2、2022 年 5 月 6 日,深智城与上市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深智城拟全额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76,000,000 股股份。
上述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钱苏晋、张小红变更为深智城。
3、本次交易引入国有资本控股股东,有助于不断优化公司的股权架构和治理结构,为公司长期战略发展布局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为公司健康稳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通过公司与股东优势资源的协同发展,可以进一步提升公司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不断增强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综合竞争实力,更好地为公司股东创造价值。
4、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并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
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还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
性确认等相关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智城就本次认购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事项经深交所审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由股份协议转让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部分组成,具体如下:
(一)股份协议转让
2022 年 5 月 6 日,深智城与钱苏晋、安信资管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钱苏晋拟将其持有的已经质押给安信资管的上市公司 9,690,000 股股份转让给深智城,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9%,《股份转让协议》将于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并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后生效。
2022 年 5 月 6 日,深智城与钱苏晋、张小红签署了《合作协议》,对本次
交易中的相关特殊投资条款进行了约定,《合作协议》的生效条件与《股份转让协议》相同。
(二)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022 年 5 月 6 日,深智城与上市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深智城拟全额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76,000,000 股股份。
上述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钱苏晋、张小红变更为深智城。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交易各方持股情况
单位:股
股东名称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钱苏晋 38,769,720 12.36% 29,079,720 7.46%
张小红 17,052,980 5.44% 17,052,980 4.38%
深智城 - - 85,690,000 21.99%
注:以上持股情况仅考虑本次权益变动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
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所导致的股本变化情况。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钱苏晋,男,196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11014*****,持有公司 38,769,720 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2.36%。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林风二路 39 号院 1 号楼
张小红:女,196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11014*****,持有公司 17,052,980 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5.4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林风二路 39 号院 1 号楼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深智城基本情况
名称 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1号深圳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7 层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 A 座写字楼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晓春
注册资本 34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EH651Q
股东名称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设立日期 2018 年 12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2018 年 12 月 18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件及相关数据的技术开发、应用(不含限制
项目)、购销(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转让、培训;计算机信
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运行维护服务、数据处理;制造、销售计算机、
经营范围 软件及辅助设备;大数据应用及数据资产化等数据计算与信息技术规划
咨询服务;档案整理(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经营);档案数
字化处理的技术开发;交通规划设计研究(含专项调查);市政公用工
程规划设计咨询与设计审查;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咨询;智能交通系统规
划设计开发运营;城市设计;区域和城市规划咨询;城市规划信息服务;
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各类广告;平面设计、图文设计;项目投资;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和新兴产业投资;企业管理;经济
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信息基础设施与城市信息化管理平台投资、
建设、运营及维护;智慧国资管理平台开发与运营;城市数据运营管理
与应用开发;智慧城市规划、设计、咨询与产业投资并购;市国资委授
权开展的其他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是:互联网信息服务。
2、深智城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深圳市国资委持有深智城 100%的股权,为深智城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经查询,深智城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协议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22 年 5 月 6 日签署:
甲方(受让方):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钱苏晋
丙方(质权人):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股份转让
(1)乙方于本协议签署日持有标的公司 38,769,720 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
股本的 12.36%,其中 34,295,896 股股份已质押给丙方,占其所持标的公司股份
的 88.46%,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10.93%。
(2)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甲方同意以本协议第 3.1 条约定的股份转
让价款受让,且乙方同意以本协议第 3.1 条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转让标的股份即
标的公司 3.09%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丙方同意乙方转让上述
股份。
(3)本次股份转让后,甲方持有标的公司 9,690,000 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3.09%)。自股份过户日起,甲方持有标的公司 3.09%股份。
(4)乙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2、股份转让价款和支付
(1)各方同意,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的转让单价为人民币 11.03 元/股,(相
当于标的公司 A 股股票在本协议签署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前 30 个交
易日的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三者中的孰低者,且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的 70%,以下称“每股价格”),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的总价款为人民币 106,880,7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陆佰捌拾捌万零柒佰元)。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正式过户至甲方名下前,如标的公司以累计未分配利润派发股票红利或者以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则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数量相应进行增加,经过增加后的标的股份数 N1=9,690,000×(1+N2),N2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同时对每股价格相应进行调减,以维持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的总价款不变,变更后的每股价格为 P1= P0/(1+N2),P0为本协议 3.1 条约定的每股转让单价。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正式过户至甲方名下前,如标的公司以累计未分配利润向乙方现金分红,则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股份转让款应扣除标的股份所已实现的现金分红金额。
(4)支付方式
①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各方向深交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办理申请,在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书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甲方应将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17%即人民币18,169,719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捌佰壹拾陆万玖仟柒佰壹拾玖元)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
收取后应用于缴纳其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在乙方出具缴纳其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全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后,甲方应于各方协商一致确定的至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前一个交易日、甲乙双方缴纳标的股份过户产生的印花税及手续费之前将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 80%即人民币 85,504,560 元(大写:人民币捌仟伍佰伍拾万肆仟伍佰陆拾元)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丙方银行账户,但在本次股份转让未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前,该等款项支付不视为偿还乙方在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