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513 深市 恒实科技


首页 公告 恒泰实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二级筛选:

恒泰实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05-27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E-techstarCo.,Ltd.
(北京市海淀区保福寺A区世纪科贸大厦C座150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二〇一六年五月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实达”、“公司”、
“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等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钱苏晋、张小红夫妇承诺:自恒泰实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及/或本人配偶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钱苏晋之兄弟钱军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钱苏晋或其配偶、另一实际控制人张小红任一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钱苏晋或张小红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以晚离职者的时间为起始时间),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3、公司董事梁秋帆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监事杨成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景治军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6、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焱、申连松、诸沁华、丁涌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7、公司监事会主席李学宁之妻范丽萍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李学宁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李学宁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李学宁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李学宁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8、公司股东常州德丰杰清洁技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百合永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恒泰实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9、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二、发行前股东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钱苏晋、张小红夫妇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6年11月3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钱苏晋之兄弟钱军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公司董事梁秋帆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景治军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焱、申连松、诸沁华、丁涌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三、股份回购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对公司的控股地位促成公司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同时启动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购回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保荐机构承诺:因本公司为恒泰实达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
《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
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保荐机构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恒泰实达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律师承诺: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
    1、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及具体措施
    为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增发、配股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