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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实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6-05-16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E-techstar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保福寺 A 区世纪科贸大厦 C 座 150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
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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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合计数量为不超过 1,906 万股, 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
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11.73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6 年 5 月 18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7,616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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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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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
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
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钱苏晋、张小红夫妇承诺: “自恒泰实达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及/或本人配偶担任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
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
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可以
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
数的 5%。本人承诺减持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
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
愿将违规减持收益上缴公司。”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钱苏晋之兄弟钱军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钱苏晋或其配偶、另一实际控制人
张小红任一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钱苏晋或张小红申报离职后半
年内(以晚离职者的时间为起始时间),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本人所持
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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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可以通过
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本人承诺减持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规定,并
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违规
减持收益上缴公司。”
3、公司董事梁秋帆承诺: “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公司监事杨成承诺: “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景治军承诺: “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
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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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
价作相应调整。在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
的方式进行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15%。本人承
诺减持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规定,并提前三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违规减持收
益上缴公司。”
6、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焱、申连松、诸沁华、丁涌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
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股份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
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7、公司监事会主席李学宁之妻范丽萍承诺: “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
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李学宁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李学宁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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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李学宁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
李学宁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8、公司股东常州德丰杰清洁技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百合永
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恒泰实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企业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本企业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择机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全部股份。
本企业承诺减持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规定,
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
违规减持收益上缴公司。”
9、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二、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预案
1、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及具体措施
为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
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出现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