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0 股票简称:金冠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0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冠股份”)近日与金台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台出行”)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合同”),协议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金台出行计划向公司采购金额约人民币 6 亿元,其中第一年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现将上述协议的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与加盖公章后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自双方签字盖章三年内有效。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法律、法规、政策、履约能力、技术、市场等方面不确定性或风险,同时还可能面临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突发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等。
二、合同的签署情况
为落实公司与人民数据管理(中卫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数据”)已签订的《框架合作协议》项下“人民出行”5G 智能出行项目的合作,金台出行作为人民网旗下“人民出行”城市智能公共电动车自行车事业部的实际运营主体,拟与公司在智能出行领域展开业务合作,《框架合作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签订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码:2019-111)。
2020 年 1 月 20 日,公司与金台出行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协议中金台
出行认可公司在智能出行能量管理系统的产品技术及整合能力,在同等市场价格及技术参数的情况下,金台出行优先向公司采购供电设施、充电换电设备、电池及电池材料等产品及与之相关的维护服务,协议有效期内金台出行计划向公司采购金额约人民币 6 亿元,其中第一年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中的相关规则,本次合同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即可。
三、合同对方介绍
1、名称:金台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酒仙桥路甲 12 号六层 6115
3、法定代表人:李如彬
4、注册资本:800 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五金交电;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策划;市场调查;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软件开发;产品设计;模型设计;包装装潢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6、成立日期:2019-11-18
7、关联关系说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金台出行不存在关联关系。
8、最近三个会计年度金台出行与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
9、履约能力分析:金台出行作为人民网旗下“人民出行”城市智能公共电动车自行车事业部的实际运营主体,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作双方
甲方: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庆辉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双阳经济开发区延寿路 4 号
乙方:金台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如彬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酒仙桥路甲 12 号六层 6115
2、合作意义
为落实甲方与人民数据管理(中卫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数据”)已签订的《框架合作协议》项下“人民出行”5G 智能出行项目的合作,乙方作为人民网旗下“人民出行”城市智能公共电动车自行车事业部的实际运营主体,拟与甲方在智能出行领域展开业务合作。双方拟达成如下合作意向:
3、合作内容
乙方计划于 2020 年内在全国范围内投放不少于 20 万辆电动自行车,乙方认
可甲方在智能出行能量管理系统的产品技术及整合能力,在同等市场价格及技术参数的情况下,乙方优先向甲方采购供电设施、充电换电设备、电池及电池材料等产品及与之相关的维护服务,合作期间乙方计划采购金额达到约人民币陆亿元,其中第一年不低于人民币壹亿元。
4、保密条款
协议各方同意对协议内容保密,但签署方可向各自的顾问提供协议内容, 或
签署方按照法律法规、法院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签署各方相互承诺:对各方提供的资料予以严格保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对第三方进行披露。基于甲方为中国境内上市企业,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应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披露除外。
5、协议期限及变更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协议到期后双方未书面提出异议,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二年。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本协议进行补充,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签订的合同金额约为 6 亿元,约占公司 2018 年度营业收入的 48.31%,
合同金额可能达到公司 2018 年度营业收入的 50%,构成公司重大经营合同。
2、合同的履行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存在积极影响,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不会因履行合同对合同对方形成重大依赖。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该协议属于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本次重大合同的签订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也不需独立董事和律师发表意见。
七、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及时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合同的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的承诺。
八、备查文件
1、《战略合作协议》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21 日